反徵收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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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生態、農地的價值

1.李宜澤


[編輯] 各個反徵收區的概況

請提供(1)地方訴求(2)簡要大事記(3)具體違法或行政疏失(4)可附其他延伸閱讀的文章網址連結

[編輯] 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

:劉冠呈

[編輯] 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

:周馥儀

[編輯] 竹北璞玉自救會

:陳怡君 (請電訪自救會幹部後、整理成文字)

[編輯] 竹東二重埔自救會

by 陳建泰

[編輯] 地方訴求

終止 30 年來的限制遷建,立即解編恢復農地,保留所有耕地(440公頃),維護竹東大圳與生態湧泉、地景,世代傳承,把良田、古厝留給後代子孫。

[編輯] 簡要大事記

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 (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開發案】事件過程日誌

  1. 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公佈實施,二重地區被規劃在園區三期的範圍內,這代表著二重地區的居民,自此不能蓋房舍、不能修建住宅。
  2. 78年,園區三期擴廠計畫開始啟動,徵收土地的這一天終於來臨。兩年之間,二重居民無役不與拉起布條,要求園區滾出民國新竹,在抗議場合上,反對徵收居民堵住園區正門、癱瘓工廠運作,一切的努力,都是為了維護農業與農村。
  3. 民國80年7月發佈第一次通盤檢討。
  4. 民國89年3月16日(89)園建字第003696號及93年9月10日園建字第0930024533號函示,竹科管理局具文告知新竹縣政府,本計畫區已無土地使用計畫,並放棄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用地徵收也無繼續規劃徵收作為高科技產業使用之計畫。在新竹縣政府的隱瞞拖延下,土地沒有解編還地於民。
  5. 民國93年9月23日新竹縣都委會召開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會議修正通過,在居民未被告知下又被劃入都市計劃的範圍內,面臨另一個被徵收的考驗。
  6. 民國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內政部都委會核定。
  7.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內政部都委會委員,洪啟東、歐陽峤暉、馮正民、楊龍士、張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啟東擔任召集人。
  8. 94年1月18日院臺建字第0940000417號函核准採引進民間資金來挹助開發,全部以讓售方式由該參與廠商承受,以抵付其投入開發成本並自負盈虧。
  9. 94年5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40071629號函重新整併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案主要計畫書及補送計畫圖至內政部營建暑。
  10. 94年12月得標的榮久公司都在「拿了錢之後倒閉」或把公司關掉。
  11. 內政部要求新竹縣政府,94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9964號函, ①都市計劃程序完成後,②重視地主權益,應將地主配地比例報核後,始得對外招商,但鄭永金故意違背函令,於94年縣長大選前倉促以「最有利標」評定榮久公司最優廠商得標,榮久公司卻在取得「得標文件」後向寶華銀行申貸八十七億,得第一次融資二十三億後即潛逃不知去向,隨後在本會多次陳情抗爭。
  12. 95年9月6日於竹東二重國小禮堂召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 (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開發案〕第二次通盤檢討,居民未達成共識草草率率收場,鄭縣長允諾補開說明會,最後鄭縣長言而無信,是一場大騙局。
  13. 96年1月6日(星期六) 竹東二重國小禮堂召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 (竹東鎮)都市計畫重製圖檢討說明會。(縣府故意未通知所有地主,開會通知單里長未發送給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得知到場抗議)
  14. 96年3月7日淳立院字第96030731號函縣府欺騙行政院,謊報「園區三期」迫切需要開發,並以BOT為由,以假公開徵求民間廠商,實際以「最有利標」內定勾串之廠商。
  15. 96年6月6日新竹縣政府核定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毫不理內政部函糾正函強行決標由王永慶前女婿李宗昌之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16. 96年12月11日內政部都委會召開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結束後自救會成員劉慶昌於營建暑地下室1F遭促進會會長陳文池恐嚇)隨即至內政部政風室備案。
  17. 97年7月15日上午09:30~13:30內政部都委會召開686次大會。(第4案審查)當日上午帶領反對徵收地主至營建署抗議,當日客家電視台、公共電視台、民視電視台等電子媒體新聞時段均有即時連線深入報導。
  18. 97年9月27日各土地所有權人收到97年9月24日府地測字第0970129886通知函件,「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
  19. 97年10月15日至新竹縣政府遞件申明「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之說明有諸多爭議與疑慮。
  20. 97年10月16日至新竹縣政府遞件申明並重申「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重要相關文件備註僅供此次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之用並仍需要選配「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原地保留使用,並排除此次區段徵收範圍。
  21. 97年11月13日府地測字第0970158321號函限97年11月21日前需完成土地限制處分(禁止移轉)土地權利預告登記。
  22. 98年12月22日 內政部都委會,邱鏡淳縣長撤回細部計畫,臨時增加交流道、保護區與科子湖溪整治計畫
  23. 99年4月16日 監察委員黃煌雄與陳永祥下鄉視察,下午並在縣府會議試開簡報會
  24. 99年6月19日 細部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在二重國小舉辦,農村陣線與學者徐世榮、廖本全、李丁讚、大埔自救會、璞玉自救會共同出席鄉挺。
  25. 99年7月19日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細部決議審查,審查通過就送內政部都委會,若是通過,就會宣告徵收

[編輯] 具體違法或行政疏失

已非科學園區需用地,卻還以科學工業園區名義徵地

台灣為提供高科技產業之需,除設置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外,另已分別於民國84年及92年分別設置「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轄屬六個衛星園區即新竹、竹南、銅鑼、龍潭、宜蘭及新竹生醫;「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範圍包括台南園區、高雄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範圍包括台中園區、后里園區、虎尾園區及二林園區、高等研究園區。

台灣地區既已普設「科學工業園區」,因此早年的台灣矽谷(僅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概念,已變成台灣矽島(包括三大科學工業園區)概念。因此,新竹縣政府區段徵收之理由(即因近年高科技產業發展迅速,且多集中竹科園區)已非事實。

「科學工業園區」既轄屬有六個衛星園區,已無開發新園區之必要性,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亦已明示已放棄竹科三期土地之開發利用。因此,新竹縣政府區段徵收之理由(即竹科廠商有就近擴廠取得產業用地之需)亦顯非實在。

新竹縣政府民國99年6月19日於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舉辦「擬定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細部計劃案暨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竹東鎮)案』」公聽會上,即已呈現下列事實:

  1. 就關於區內要引進什麼產業、對地方環境有什麼衝擊、如何因應,連縣府也不知道。
  2. 在新竹縣二重埔土地徵收說明會中,新竹縣工務處長范萬釗就坦承,「我也不知道」,因為依程序必須完成徵收後才會去找廠商。
  3. 益證:新竹縣政府區段徵收之理由(即竹科廠商有就近擴廠取得產業用地之需)並不實在。

依上可知,新竹縣政府主張須區段徵收竹科園區三期土地之理由即「因近年高科技產業發展迅速,且多集中竹科園區,竹科廠商有就近擴廠取得產業用地之需,竹科三期土地極富開發優勢」已不存在,則其堅持強取民地之主張,即顯欠缺正當性。

改善就業人可與住商環境非得使用區段徵收不行?

「為增加產業用地及解決科技就業人口住商環境」為開發理由。惟查: (一)、新竹縣境已設置不少工業區及工業計劃區,依現有工業區及工業計劃區之規劃,是否須再徵收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土地劃設「產業專用(特定)區」之必要?已非無疑。 (二)、倘若為解決科技就業人口住商環境,則「市地重劃」亦非不可達到此一目的,豈有非區段徵收不可之理由?藉由「市地重劃」規劃出商業區、住宅區,亦可達到解決科技就業人口住商環境之目的。 (三)、新竹縣政府以區段徵收規劃之商業區、住宅區後,豈有可能以公費蓋商業大樓、住宅後出租出售?還不是以「抵償開發費用」交付財團,或標售予財團去蓋商業大樓、住宅後出售賺取暴利。 (四)、依上所述,如為解決住商環境,「市地重劃」非不可達到此一目的,且可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原地配給「重劃後之土地」,將開發後之土地價值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而且,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第二款)」及「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三款)」之行政行為原則。

細部計畫的設計怪異,讓人費解

新竹縣政府提出之「擬定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細部計劃案暨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竹東鎮)案』」,經初步檢視即發現有下列重大問題。

  1. 將「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私有土地)」納入細部計劃後,部份改編為「農業區(徵收後為公有地)」,部份仍維持原編定之「保護區(徵收後為公有地)」,並使「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私有土地)」所有人取得徵收利益包括補償費、抵償地)即顯欠缺正當性。
  2. 前揭情形,亦與新竹縣政府主張依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規定不符。
  3. 前揭細部計劃內之「零工六」及東側一個「零工」區、西側二個「零工」區之設置均欠正當性。
    1. 前揭「零工」區均屬停業、停工或歇業狀態,細部計劃仍予以保留排除在徵收範圍,無法排除圖利他人之嫌。
    2. 經查,新竹縣過去所有「區段徵收」案例,從來不曾有所謂「已建成區( 或零星工業區)」應予扣除不予徵收之前例。所有免予徵收之「特例」均欠缺法源依據,均無法排除圖利他人之嫌。
  4. 將「二重湧泉」灌注區域編為住宅區,反而將極度久缺水源之「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 山坡地)」編為農業區,顯有本末倒置之謬誤。
    1. 「二重湧泉」為重要地下水資源,前曾有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函請保留,復經新竹縣議會決議函請新竹縣政府保留,並由新竹縣政府發文函請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妥為管理,可見「二重湧泉」應予保留為新竹縣民之共識。
    2. 經查,前揭細部計劃竟將「二重湧泉」泉水自然湧出區域編為「住宅區」,顯然未注意──在不斷湧出之活水源頭上蓋房子,比在沙灘上蓋房子,更具危險性、更具危害公共安全虞慮。
    3. 次查,前揭細部計劃將極度久缺水源之「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山坡地)」編為農業區,反而將「二重湧泉」泉水自然湧出區域編為住宅區,未考察實際情況而僅紙上作業,此部份之規劃顯然不符土地利益,欠缺妥當性及正當性。
產業專用區設立,並未提出必要理由

新竹縣政府於本區劃設「產業專用區」並未依法提出「劃設專用區(特定區)之必要理由」,違反都市計劃法第十二條及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1. 依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始得劃設特定專用區,自救會自始迄今不斷質疑新竹縣政府「劃設產業專用區之目的欠缺合法性、正當性」均未獲理會。
  2. 新竹縣政府「劃設產業專用區」,從未提進駐廠商之名稱、就業人口、產值等設置特定區之必要理由。
  3. 前揭細部計劃設置「產專區(特定區)」並以區段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權利,顯然欠缺使人民負擔特別犧牲之必要理由,當然欠缺徵收之正當性。

[編輯] 可附其他延伸閱讀的文章網址連結

[編輯] 台中后里自救會

:廖本全老師

[編輯] 彰化二林相思寮自救會

:小八

[編輯] 彰化田中自救會

:小八

[編輯] 台北縣土城彈藥庫自救會

:黃仁志

[編輯] 全台灣各縣市還有哪些農地徵收爭議的案件?

3.請冠承協助找:

 有沒有徵收後土地閒置或農民生活從此改變的不好案例?
 印象中台東縣還有許多小型工業區

(之前本全老師有用網路找到相關資料的經驗,我明天會請教本全老師、再跟冠承說)

[編輯] 大埔事件發生至今,農陣等社運團體做了哪努力

4.請為廷整理:(例如,詹順貴律師提起的各項訴訟) 這部份需要跟詹律師詢問,明天我跟為廷聯繫說明。

我這邊也會整理台灣農地流失的比例資料,及彙整大家提供的資料。